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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
发布时间:2016-08-10 16:12 来源:未知

财政部、教育部联合发出《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》。

    《通知》规定,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杂费、借读费、住宿费收入;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、择校费、住宿费收入等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收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,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。 

    《通知》强调,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,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,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。 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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